山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保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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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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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施行七年之后,面临现实困境,《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正在进行审议。
随着我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大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原《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省环保局局长何发理就《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规模型的资源开发已经引发了新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是地表沉降、开裂、塌陷等地质灾害问题突出;二是不合理的开采方式使水资源环境遭到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问题;三是结构性的污染矛盾突出,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影响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也是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同时参照环保总局等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采纳了延安、榆林市近年来一些好的作法,借鉴了山西省煤炭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
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这一主旨,关于生态补偿费和生态环境恢复保障金、环境应急和加大处罚力度等有关条款的修订是切合实际、准确明晰的,使之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也将有效促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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